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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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20號原告 陳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陳煉樹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撤銷之訴狀」而非「民事撤銷之訴狀」)。
㈡依原告起訴狀,其中當事人欄就原告「陳冠宇」部分,法
定代理人僅列「陳煉樹」一人,惟如尚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時,則應一併補正列為法定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由法定代理人全體)簽名或蓋章,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