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德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24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