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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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文 上列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潘○○坐落於「彰化縣○○鎮○○段○○○○○號」之第一類最新之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並請提出債務人潘○○(住彰化縣○○鎮○○路○段○○○號3樓)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