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50萬元,並自民國8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惟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台中市○○路○段○○○號8樓之2」係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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