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吳俊煌

被上訴人 侯進益

徐虎雄

徐慶順

徐孝德

徐茂城

徐維聲

徐維鍾

曹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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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庭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5,684元(見本院卷一第94-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602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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