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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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栯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8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7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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