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
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但以六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3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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