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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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隆
吳俊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黃聖棻 律師被告 徐釗鈿
陳文禮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
黃鼎鈞 律師被告 徐春逢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