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吳重政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肆││桃││桃││││││號││品│期月││園│5│園│易│││││執4││條│徒│初│地│偵9│地│2│8│同│上││8││例│刑││檢│4│院│緝9│││││1│││││署│││││││││├──┼──┼────┼─┼───┼─┼───┼────┼─┼───┼────┼──┤│強│有叁││彰│8│臺│8│││││號│││期月││化│5│中│上6│││││執6││制│徒│3│地│偵2│高│0│8│同│上││5│││刑││檢│2│分│訴1│││││7│││││署││院││││││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