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俊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原告雖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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