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僑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臺胞證正本壹本發還鍾僑章。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鍾僑章所有之臺胞證1本,經司法警察扣押後迄未發還,現因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4日將前往大陸地區,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當中,曾扣押被告所有之臺胞證正本1本,業據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載述明確,且有本院101年保管字第1412號贓證物品保管單可資核對(本院卷一第124頁)。現經本院審酌,該本臺胞證已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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