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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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日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李金元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