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日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李金元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