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告 劉寶蓮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被告 謝宜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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