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中美 由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泳姿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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