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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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過失傷害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頗重、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惟自案發迄今歷時7個月餘,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時勸諭和解,卻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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