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蔡志華 訴訟代理人 楊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刊登民眾日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為證。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001│ 郭基雄 、郭 俞阿 │94年6月30日│600,000元│TH0000000││││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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