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暄貽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樹裕 律師
被告 李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現正於監所執行中,仍須被告經合法通知行言詞辯論程序,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