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文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文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受託照顧行動不便之被害人,本即應小心謹慎並嚴加注意照顧被害人之健康及身體安全,詎被告竟因輕忽注意因而導致被害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非輕之傷勢,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過失情節、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762號被告曾文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鍇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屏東縣私立禾豐居家長照機構」所聘請之照顧服務員。緣 邱潤虎 係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即俗稱之「漸凍症」患者,於民國110年9月間受其家屬選任之曾文鍇照顧服務,詎曾文鍇明知邱潤虎腿部退化導致行動不便、上半身纖維萎縮無法支撐自身身體重量,為邱潤虎行走散步、維持坐姿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防護,以防止碰撞或跌倒,且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於112年12月18日8時30分許,在邱潤虎位於屏東縣○○鄉○○巷00號住處車庫內,為邱潤虎維持坐於長板凳時,竟疏未注意,致邱潤虎向前傾倒,碰撞頭部,而受有頭部鈍傷、雙膝、右腳趾擦傷及頭部6公分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邱潤虎之配偶 陳秀美 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文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秀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屏東縣政府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工紀錄表照片及「屏東縣私立禾豐居家長照機構」公司資訊查詢頁面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06月27日
檢察官林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