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二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盛翔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第9行關於「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五、第9行所載「3年」顯係誤植,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為「2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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