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
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
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