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41號就本院98年桃交簡字第292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江德民書記官林新裕通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1)當庭交付新台幣壹萬元,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不另立收據。
(2)其餘貳萬元,自98年11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台幣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第一期為98年11月5日)。
(3)相對人如未以上開方式履行,如有遲誤一期,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林新裕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