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