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彬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彬前犯乘機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