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之民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足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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