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易字第8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