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張亞如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所為
訴之聲明內容,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外,另請求被告應撤銷
先後之三次懲處處分,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各該訴
訟標的之目的均在於准許原告在僱傭關係存續狀態下,由原告提
供勞務,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是以該四項訴訟標的類為互相競
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所為三項聲明,以第三項聲明之價額最高
。又原告係00年0月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
定滿強制退休年齡65歲為128年8月4日,原告請求自101年9月28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計原告請求之薪資期間有27年又11個月之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定,應以十年為期計算其定期給付
之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十年期間按
月給付新台幣48,075元之總額即新台幣5,769,000元計算之,另
本件係勞資僱傭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二分之ㄧ裁判費,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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