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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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66號

原告 鍾宛儒

被告 王志誠 籍設臺北市內湖區興里0鄰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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