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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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原告 李琁隆
被告 林仁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東
被告 林武雄
林綉連
林 呂綉鴦
訴訟代理人 林展宇
被告 林茂成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 林洪碧霞
林 羅錦治
訴訟代理人 林嘉茂
被告 施勇全
被告 吳軍德
蘇秀豊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 傅鈺婷
訴訟代理人 林佩玟
被告 康民杰
蔡 蕭碧珍
被告 林翁秀滿
前列林奇顯、林武雄、林承鋐、林朝加、鄭銘倉、林洪碧霞、林銘華、林建緯、張秋貴、林恩宗、蘇啓龍、林郁文、陳淑汝、 蔡蕭碧珍 、林錦嬬、林秋源、林秋銘共同
複代理人 王寶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
被告 林朝堂
法定代理人 郭國輝
法定代理人郭國輝
被告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宜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芃
施妍羚 (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基鴻 (施來福之繼承人)
前列施勇交、施基鴻(施來福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施勇全
被告 施玉美 (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玉鈴 (施來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共有人名單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