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范碩峰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於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擔任文書處理及相關工作聯絡事宜,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新臺幣(下同)16,906元(以101年1至4月平均應領薪資計算),加計每月所得受領之身心障礙補助4,700元,平均每月收入合計約21,600元,亦有債務人101年1至4月薪資單影本及殘障補助款存摺轉帳明細在卷足憑屬固定收入(見本卷第272頁、328至33
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300元,總清償金額為525,600元,清償成數為13.3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及殘障補助外,別無其他可供換
價之財產(其於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皆為0元),此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30日函在卷可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10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1頁、本卷第326、327頁】,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7,700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350,068元後,為207,63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5,6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殘障補助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㈢債務人以其每月薪資16,906元及殘障補助每月4,700元,扣
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1,299元,及父親扶養費每月3,
000元共計14,299元必要支出,每月所餘約7,300元,以內政部所公布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與債務人提出之必要生活支出相較,債務人之必要支出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再者,債務人父親 范一郎 (00年0出生,現年70歲,除債務人外,另有一子 范嘉峰 )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老人補助津貼3,000元(見消債更卷第47、61頁),目前與債務人同住,除車牌號碼00-0000、1403-A2兩輛汽車外,無其他財產,此有范一郎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消債更卷第62頁、本卷第32
0頁)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之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核以內政部公布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債務人應至多應與其弟各分擔2分之1扶養父親費用等諸因素,則債務人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原則上應至多支出4,416元【計算式:(11,832-3,000)÷
2=4,416】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3,000元之父親扶養費,遠低於上述金額,應認合理。
㈣又按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應考量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
之現有收入狀況、其更生方案有無浪費情事,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有無特殊困難等情狀,判斷其是否已盡最大清償能力,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並應斟酌各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特定債權人依更生方案行使權利時,是否較他債權人受有不公平之限制,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至債務人清償成數或得以減免負債之多寡,並非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業如前述。查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狀況已盡其最大能力清償,使各債權人於可能受償之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各債權人係依其債權額比例受償,亦無使特定債權人有較他債權人有不公平之限制,是債權人以還款成數過低為由,認對其債權不公,更生方案難謂公允云云,即難憑採。
㈤另債權人主張於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請於更生方案記
載債務人如未履行,債權人得依確定債權表所列債權,各自扣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所列本金及依各該原始契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向後請求至清償日止等語。惟債務人若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債權人本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係法院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確定之債權表之債權額,非謂債權人得依原契約規定計算利息、違約金求償,是其此項請求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7,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3,942,846。││3.清償總金額:525,6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91,837│17.55%│1,281│││股份有限公司││││├──┼────────┼─────┼────┼─────────┤│2│元誠第一基金資產│41,842│1.06%│7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滙誠第一基金資產│23,554│0.6%│4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883,769│22.41%│1,636│││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7,110│2.21%│161│││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03,170│15.30%│1,117│││股份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79,215│7.08%│517│││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7,028│7.53%│550│││股份有限公司││││├──┼────────┼─────┼────┼─────────┤│9│花旗(臺灣)商業│1,035,321│26.26%│1,91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942,846│100%│7,3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