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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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芊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8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芊秀(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惟因被告現住居所不明,經本院依法裁定公示送達,該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業於113年3月25日、113年3月27日分別經本院、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揭示公告,有本院上開裁定、公示送達證書、本院113年3月20日院高刑地113上易296字第1130102722號公示送達公告、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13年3月25日北市○區○○○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13年3月27日桃市龍秘字第113000905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之規定,經3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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