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政義 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1號)未能成立,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母親 林鄭麗釧 (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有財產,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為4人,然112年4月19日陳報狀記載為3人)?並提出最新之家族系統表。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1年12月至112年5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請增加說明每日薪資、每月工作日數為何?
八、承上,如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