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5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5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崇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於警詢自承其係無照駕駛乙情(見警卷第3頁),且有臺南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0頁),故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車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傷,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再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闖越紅燈而與告訴人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且因雙方賠償金額有差距(被害人要求新臺幣10萬元,被告只同意5萬元並分期付款),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392號被告黃崇展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展於民國106年5月15日13時40分許,無照駕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成功路與臨安路設有紅綠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闖越紅燈,適有 林筱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臨安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欲通過上開交岔路口,兩車遂於該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致林筱庭因此受有臉部撕裂傷約1公分、臉部擦傷、腹壁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小腿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腕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筱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崇展警詢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闖越紅燈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二│告訴人林筱庭警詢及偵查中之指│上開全部犯罪事實。│││訴││├──┼──────────────┼──────────────┤│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客觀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形及雙方車損情形。│││照片49張、現場道路監視錄影光│⑵被告闖越紅燈之事實。│││碟一片及警方擷取之照片9張││├──┼──────────────┼──────────────┤│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證明本件事故發生時被告係無照│││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駕駛及闖越紅燈之事實。│├──┼──────────────┼──────────────┤│五│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車禍受有上開傷勢│││1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為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曲鴻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