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俊臣於民國9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21日止累計45,200元未給付,其中45,191元為本金;8元為利息;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191元黃俊臣自民國112年0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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