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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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7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高啟崇 被告 吳亮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2,
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2,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