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8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乃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應載明:1.訴之聲明、2.說明各項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費用之計算方法及對應證物)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就原支付命令卷內所附書證,檢附清晰版文件影本各一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