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請人 鄭順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汶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訟訴標的之金額與請求金額及附表金額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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