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竹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竹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竹調字第224號聲請人 呂菊花 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相對人 魏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南投縣國姓鄉,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