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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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中關於「法官蔡玉雪、法官蔡玉雪」部分,更正為「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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