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姬永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姬永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姬永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