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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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黃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裕凱前於民國102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1,626元,及自民國106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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