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9年4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10.8%(日息萬分之2.95)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至95年7月13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48,149元整,迄未清償,後雖申請「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通過,但仍毀諾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週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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