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林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482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萬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816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萬5316。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