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