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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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黃冠穎
黃冠銓 劉秀鳳 黃冠哲 共同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57萬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完整之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
三、委任狀?代理人黃士維(具律師資格否)與原告等關係?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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