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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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0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四味屋和風餐廳有限公司因96年勞訴字第20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