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60號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98年4月14日│50,000元│BA0000000││││份有限公司乙○○│貿分行│││││└──┴─────────┴─────────┴───────────┴─────────┴────────┴──┘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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