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邱建增 被告 鄭聿堤
邱男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寄存,於同年12月2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