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2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安婕(原名:張素珍)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記載,顯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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