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隆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隆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隆華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隆華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7年8月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84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李隆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2.06│104.11.15│104.11.1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64號│1608號│160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21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30│107.01.03│107.01.03│├─┼──────┼───────────┼───────────┼───────────┤│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21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5│107.01.03│107.01.03│├─┴──────┼───────────┼───────────┴───────────┤│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8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1684號(已執畢)│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11.1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0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1.03│││├─┴──────┼───────────┼───────────┼───────────┤│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8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