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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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 郭政彥 原告與被告 洪國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泛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並未明確陳明欲請求被告賠償之內容或金額,難認已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案請求審判之標的及範圍尚有未明,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056 號裁定(108.09.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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